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朱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郁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向本
院陳報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 元。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