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26號
TYDV,103,補,726,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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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王宗得
被   告 溫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
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31日召開之改選
委員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應予撤銷。系爭
會議經核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所為之聲明並非關於費用數額
之爭執,若其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亦不明確,依卷
內資料難以估算,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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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