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46號
TYDV,103,家訴,46,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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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原   告 賴陳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   告 陳福盛
被   告 黃陳土蜅
訴訟代理人 黃泓源
被   告 陳來興
被   告 柯清文
      柯善覺
      金柯玉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侯雪芬律師
被   告 江添益
      陳東銘
      江錫聰
      江伶婉
      江娜蔚
      江佳穎
      陳瑞芬
兼上七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江山
被   告 陳明莉
      陳明珮
      陳怡君
      張陳梅
上四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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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