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賴陳香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被 告 陳福盛被 告 黃陳土蜅訴訟代理人 黃泓源被 告 陳來興被 告 柯清文 柯善覺 金柯玉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侯雪芬律師被 告 江添益 陳東銘 江錫聰 江伶婉 江娜蔚 江佳穎 陳瑞芬兼上七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江山被 告 陳明莉 陳明珮 陳怡君 張陳梅上四人 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燦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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