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67號
TYDV,103,家訴,167,201501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