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陳中台
相 對 人 方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 元之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 元之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