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255號
TYDV,103,司促,30255,2015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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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55號
債 權 人 鄭紹寶即永順當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茹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永順當舖之負責人並非鄭紹寶,請提出
  該當舖最新商業登記抄本,並更正其負責人之姓名,該負責
  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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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