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55號債 權 人 鄭紹寶即永順當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茹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永順當舖之負責人並非鄭紹寶,請提出 該當舖最新商業登記抄本,並更正其負責人之姓名,該負責 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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