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98號
TYDV,103,司促,28598,201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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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98號
異 議 人 林郁栩(原名:林美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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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