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25號
TYDV,103,司,25,201501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斯年
相 對 人 祥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 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322 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 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相對人祥琪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00 號四樓,而聲請 法院選派清算人,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 ,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祥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