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27號
TYDV,102,重訴,327,201501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侑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鴻禧間因102 年重訴字第327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54,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