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 告 呂啟源被 告 呂盛進(即呂慶寬之繼承人) 呂美鳳(即呂慶寬之繼承人) 呂月嬌(即呂慶寬之繼承人) 呂淑敏(即呂慶寬之繼承人) 呂慶隆(即呂慶寬之繼承人) 彭六少(即呂燕之繼承人) 呂福田(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麗瑛(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麗米(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麗珠(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秋芬(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雪芬(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憶君(即呂燕之繼承人) 彭孟昱(即呂燕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盛進、呂美鳳、呂月嬌、呂淑敏、呂慶隆為被告呂慶寬之承受訴訟人,由彭六少、呂福田、彭麗瑛、彭麗米、彭麗珠、彭秋芬、彭雪芬、彭憶君、彭孟昱為被告呂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呂慶寬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1 年12月18日死亡 ,被告呂燕則於102 年12月11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 定,命被告呂盛進、呂美鳳、呂月嬌、呂淑敏、呂慶隆承受 被告呂慶寬之訴訟,由彭六少、呂福田、彭麗瑛、彭麗米、 彭麗珠、彭秋芬、彭雪芬、彭憶君、彭孟昱承受被告呂燕之 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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