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緯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乙○○、丁○○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
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
~B法 官 徐美麗
~B法 官 吳錦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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