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 告 簡聰彬(即簡泰茂之繼承人) 王簡豔齡(即簡泰茂之繼承人) 簡聰馨(即簡泰茂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被 告 李山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複 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被 告 李思婷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被 告 田淑貞 江智宏 江美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張晶瑩律師被 告 李家欣 李莉婷 李曉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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