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謝正志
謝正華
謝婉如
謝佳真(謝正和之繼承人)
謝承恩 (謝正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廖月幸
原 告 謝馨儀(謝正興之承受訴訟人)
兼 法 定 傅喜璇(謝正興之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被 告 謝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17日上午10點 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000 號中壢 簡易庭)。
二、依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102 年4 月7 日複丈成果圖」列 有方案一、方案二兩個附圖(見本院卷二第90頁);原告主 張方案一附圖為被告謝正賢所提出,方案二附圖即為原告主 張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一257 頁背面筆錄之記載),請兩 造於文到5 日內具狀敘明依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案,各共 有人分割後分得之位置各為何?(以上開附圖為基礎,明確 指出其位置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