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傑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2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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