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被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4 月7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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