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3號
TYDM,104,聲,73,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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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玉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玉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玉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就附表所示之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蔣玉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 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 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 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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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 年11月7 日某時 │102 年8 月26日凌晨2 時│103 年6 月4 日為警採尿│
│ │ │3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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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783號│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44 │103 年度毒偵字第2894號│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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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523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095號│
│事├──┼───────────┼───────────┼───────────┤
│實│判決│103年7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103年10月31日 │
│審│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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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523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095號│
│判├──┼───────────┼───────────┼───────────┤
│決│確定│103年8月19日 │103年9月30日 │103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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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 │
│ │第4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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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