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54號
TYDM,104,聲,354,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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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2 月 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劉志修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違反森 林法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0 年度訴緝字27號、100 年度易字第252 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 月、11月、8 月、1 年、10月確定,上開5 罪刑嗣經 該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審易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接續執行,於100 年11月13日入監執 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1 月2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25日, 此有該署104 年1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 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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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