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41號
TYDM,104,聲,341,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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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壯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韋壯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4 年),於民國 101 年3 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嗣於104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1 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7 月28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 月6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 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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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