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70號
TYDM,104,聲,270,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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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
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男生女生芭比愛軟性角膜接觸鏡」陸佰肆拾陸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志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239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期滿,惟扣案之「男生 女生芭比愛軟性角膜接觸鏡」646 瓶,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志偉因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 輸入醫療器材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 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102 年5 月20日 以102 年度偵字第32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6 月12 日因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239 號偵查卷宗及 102 年度緩字第166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 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物品經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認上開物品應以醫療器 材列管,由藥商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 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由許可證 持有藥商或其授權者輸入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1 年8 月13日FDA 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偵卷第4 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在大陸溫州的隱 形眼鏡公司上班,帶回扣案物係為研發使用等語(見偵卷第 12至13頁),則該等扣案物係屬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攜入臺 灣,而屬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訛。從而,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男生女生芭比愛軟性角 膜接觸鏡」646 瓶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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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