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四萬元,約定自八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九十二年 三月六日止,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八十五年三月六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經強制執行拍賣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 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明細表一份、借據影本一份、分配表影本一 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明細表一份、借據影 本一份、分配表影本一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柒 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康進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000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起至█████{0006}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略稱:被告__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0014}元,約定自██████起至██████止,分__期按月於__日平均攤還本息 ███████元,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0015}計算, 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__自第__期即██████起即未按 期攤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__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陳述略稱:__。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理 由
一、本件被告__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__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三、被告__雖辯稱:__。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元,並自民國█████{0030}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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