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0號
TYDM,104,聲,160,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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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名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名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簡名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 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3 年11月10日,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 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 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簡名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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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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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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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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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1日 │103年5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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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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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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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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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 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年11月10日 │103年11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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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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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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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