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靖然
具 保 人 梁財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
6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財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 命具保者,適用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靖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 ,由具保人梁財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 年8 月30日點名單、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673 號卷第61頁、第67頁正反面)。 惟本院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及所陳報之居所地傳喚並合法送達 傳票後,被告均未到庭應訊。本院復依法囑警前往上址進行 拘提,亦因被告未居住該址且去向不明而無法拘提到案,此 均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見本院訴字卷第44至45頁)、報告 書2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60頁、第64頁)、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第81至82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又經本 院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到庭表示不知被告現在何處、亦 無法聯絡到被告,有本院103 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 ,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