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3年度,1888號
TYDM,103,桃簡,1888,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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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漢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調偵字第1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漢欽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王漢欽吳金源均係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爵公司 )所經營「天外飛仙網路遊戲」之玩家。詎王漢欽於民國10 2 年8 月3 日晚上10時37分許,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向 吳金源佯稱其為雷爵公司之工作人員,因吳金源涉嫌盜取他 人網路遊戲內物品,要求吳金源配合調查,吳金源因而交付 其在天外飛仙網路遊戲中之人物角色ID「0 喵喵魚@ #」之 會員帳號「aZ000000000 」及密碼。嗣王漢欽明知不得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竟仍基於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接續於102 年8 月3 日晚 間11時15分許起至同年8 月5 日晚間5 時11分許止,在桃園 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自家 中,以網路IP位置123.195.182.31號連結至上開網路遊戲之 「天外飛仙伺服器」,未得吳金源之同意,無故輸入吳金源 在該網路遊戲中之帳號及密碼,取得上述帳號所代表遊戲角 色之控制權限後,趁機將上開遊戲角色所有之裝備寶物轉賣 予其他人物角色帳號「笑容不是為了我」、「炎殤逆魔」等 不知情之玩家(詳如附表所示),而以此方式變更吳金源於 前開遊戲帳號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檔,致生損害於吳金源及 雷爵公司對玩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案經吳金源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另補充:被告王漢欽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58 條所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罪,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 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 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是核被告王漢欽所為,係犯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又被告於102 年8 月3 日晚間11時15分許起至同年8 月5 日晚間5 時11分許止(詳如附表),多次無故變更告訴人儲 存在「天外飛仙網路遊戲」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同 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應仍僅成 立一罪。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多次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與該次無故變更他人電磁記錄之 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係以無故輸入他人帳 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之方式,遂其無故變更上開電磁紀錄 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 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 而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 變更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輸入告訴人帳號、 密碼,侵入告訴人前揭遊戲帳號,並變更告訴人前揭遊戲帳 號代表遊戲角色之遊戲裝備,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及隱 私權,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所得利益,暨其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教育程 度為高中在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行為時年僅19歲,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併參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 等情(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交易對象 │時間(年/月/日) │ 交易寶物 │
│ │ (時:分:秒)│ │
├───────┼────────┼────────┤
│笑容不是為了我│ 102/08/03 │強效快活香、姜子│
│ │ 23:15:23 │牙卡、赤兔竹馬 │
│ ├────────┼────────┤
│ │ 102/08/03 │白銀貓面罩、太和
│ │ 23:17:36 │錦袍、問題物品、│
│ │ │太和錦鞋、玄月鞭│
│ │ │、藍色蒙面巾、墮│
│ │ │天使翅膀、荀彧卡│
│ │ │、黃金天使翅膀、│
│ │ │張飛卡 │
│ ├────────┼────────┤
│ │ 102/08/03 │問題物品 │
│ │ 23:17:45 │ │
│ ├────────┼────────┤
│ │ 102/08/03 │關勝卡、張魯卡、│
│ │ 23:18:25 │孟獲卡、龐德卡、│
│ │ │孫尚香卡、董卓卡│
│ │ │、胡喜媚卡、周泰│
│ │ │卡、神農卡、太史│
│ │ │慈卡 │
│ │ │ │
│ ├────────┼────────┤
│ │ 102/08/03 │呼延灼卡、柴進卡│




│ │ 23:19:04 │、王魔卡、黃巾聖│
│ │ │鬥士卡、羅真人卡│
│ │ │、黃月英卡、孫二
│ │ │娘卡、魏定國卡、│
│ │ │單廷珪卡、殷郊卡│
│ │ │、關興卡、雷震子
│ │ │卡、大喬卡、張苞│
│ │ │卡、張奎卡、黃忠│
│ │ │卡 │
│ ├────────┼────────┤
│ │ 102/08/03 │神豬竹馬、水晶天│
│ │ 23:20:43 │使翅膀、神農卡、│
│ │ │完美結晶 │
├───────┼────────┼────────┤
│炎殤逆魔 │ 102/08/05 │張飛卡 │
│ │ 17:08:06 │ │
│ │ │ │
│ ├────────┼────────┤
│ │ 102/08/05 │張飛卡 │
│ │ 17:09:21 │ │
│ │ │ │
│ ├────────┼────────┤
│ │ 102/08/05 │姜子牙卡 │
│ │ 17:09:37 │ │
│ │ │ │
│ ├────────┼────────┤
│ │ 102/08/05 │姜子牙卡 │
│ │ 17:1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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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