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3年度,71號
TYDM,103,易緝,71,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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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易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姜仁彬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
914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仁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姜仁彬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2,000 元,由被告即具保人姜仁彬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 果,有本院刑事庭通知單、送達證書、拘票及本院刑事被告 保證書及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 ,應依法沒入被告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 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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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