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94號
TYDM,103,易,94,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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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淮
選任辯護人 彭紹瑾律師
被   告 吳承曄
      葉畇辰
      徐國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
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併予宣告緩刑2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3 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正本,應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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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