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廣告業務企劃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647號
KSDV,90,補,647,200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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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敦煌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業務企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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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煌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