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敦煌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業務企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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