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事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9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艷告訴被告林事協侵占案件,檢察官認 係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而告訴人為被告胞兄 之配偶,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