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3年度,396號
TYDM,103,審交簡,396,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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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任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284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
下:
主 文
洪任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一)事實部分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 行「普 通重型機車」更正為「普通輕型機車」;(二)證據部分補 充:車輛詳細資料、被告洪任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 ;(三)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 2 次酒後駕車前科,竟仍不知悔改,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 既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2841號
被 告 洪任甫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任甫前於103 年9 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 103 年度速偵字第62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於貴院審理 中,猶未知悔改,自103 年10月19日13時30分許起至15時許 止,在桃園縣八德市永福西街某快炒店與友人共飲紅露酒,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自該處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桃園縣桃園市○ ○路0 段000 號住處,嗣於同日15時9 分許,行經桃園縣桃 園市○○路0 段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洪任甫固坦承飲酒及騎乘機車等事實,惟辯稱:伊 僅飲用半瓶紅露酒,呼氣酒精濃度不應該有每公升1.03毫克 這麼高等語,然被告飲酒後騎乘機車為其所肯認,復有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 怡 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 純 慧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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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