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3年度,1472號
TYDM,103,壢簡,1472,201501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孝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67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孝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貳拾肆點壹伍壹陸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
(一)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2 行增列「...不得非法持有『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語。又桃園市業於民國10 3 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本案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內相關記載,皆應隨之更正。
(二)爰審酌被告何孝天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之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愷他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扣案之白色結晶粒 9 包,均鑑驗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實稱毛重26.3 500 公克、淨重24.2800 公克、取樣0.1284公克、餘重24 .1516 公克、純度為84.1%,純質淨重20.4195 公克), 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8 月29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2 紙可憑 ,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連同 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判決意旨參 照)。至鑑驗耗損之愷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併予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