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3年度,81號
TYDM,103,交訴,81,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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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柏安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20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陸柏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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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