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號
SCDV,104,補,9,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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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劉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盛銘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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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