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6號
SCDV,104,補,76,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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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連敬群即銳啓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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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