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2號
SCDV,104,補,72,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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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景悅環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向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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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向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悅環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