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3號
SCDV,104,補,43,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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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游象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源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柒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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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