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4號
SCDV,104,補,24,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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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杜進雄
原   告 徐鈺雲
上列原告與鄭秀、杜進明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以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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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