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豊即世豊電子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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