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炯文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光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陳「炯」文或陳「烱」文(原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相對人究為「黃」光宇或「黄」光宇?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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