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9號
SCDV,104,司票,49,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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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炯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光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陳「炯」文或陳「烱」文(原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相對人究為「黃」光宇或「黄」光宇?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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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