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七月八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就任 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 13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99 年度司司字16 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100年度 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 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6 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95 號裁定准許展期至 104年1月8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完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 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99年度司司字16 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 字第1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 號 、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 司字第10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95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 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4年7月8 日完結宇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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