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敏辛、邱信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 護中心」或「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 區附設新竹縣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依聲 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 ②債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息起算日為何(究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3月10日起算 )?及利率為何? ④對債務人邱信華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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