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1號
SCDV,104,司促,661,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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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敏辛、邱信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
        護中心」或「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
        區附設新竹縣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依聲
        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
       ②債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息起算日為何(究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3月10日起算
        )?及利率為何?
       ④對債務人邱信華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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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