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5號
SCDV,104,司促,575,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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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凱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秀蓉吳鴻楠良旭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秀蓉或「黄」秀蓉?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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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