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債 權 人 蘇振源即新竹縣私立蘇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錦榮、劉月霞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竹縣私立蘇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營業登
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