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3號
SCDV,104,司促,293,201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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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彥、金鈴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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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