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彥、金鈴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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