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炳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數額為何?違約金、利息之數額各為
何?各自計息之本金、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