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0號
SCDV,104,司促,260,2015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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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炳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數額為何?違約金、利息之數額各為
  何?各自計息之本金、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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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