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8號
SCDV,104,司促,178,20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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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穩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鳳嬌黃學淵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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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寶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