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穩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鳳嬌、黃學淵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彭「鳳」嬌、「黃」學淵或彭「鳯」
嬌、「黄」學淵?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