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號
SCDV,104,司促,143,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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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 權 人 高麗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素惠高麗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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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