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2號
SCDV,104,司促,142,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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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債 權 人 高麗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偉名家工程行邱素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名家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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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