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3年度,354號
SCDV,103,竹簡,354,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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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354號
原   告 陳宏宜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複代理人  葉書瑜
被   告 施並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呂美華 住同上
被   告 陳政彰
      沈佳嶼
      宋央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蓉  住同上
被   告 李春源
      簡群欣
      黃仁正
      潘建民
      黃惠碧
      葉俊忠
      趙建樺
      韓世傑
      余昭蓉
      陳光紫
      歐陽美娥
      林韋全
      蘇信銘
      晏啓瑛
      林信成
      歐明泰
      張至琦
      林柏成
      宋芸之
      張鴻毅
      徐慶祥
      許盛琪
      郎克瑤
      陳炳森
      李用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秀珍  住同上
被   告 劉燕惠
      徐淨如
      陳瑞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晶  住同上
被   告 李冠樺
      彭志德
      林姵吟
      黃麒庭
      林隼瑩
      林伯仁
      鄭澤祥
      林淑珠
      劉純正
      陳恩賞
      郭美玲
      朱家緯
      甘新燦
      張秀雲
      方乾懿
      梁翌珊
      許若沂
      莊騏瑄
      吳明輝
      余亭慧
      游天麟
      李玉萍
      林速
      陳國靜
      趙鈺雯
      羅紫綸
      侯怡卉
      顏愷宗
      陳素緣
      張淑婷
      黃瑋庭
      蘇林逸
      江麒臻
      溫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 ○○段000000地號土地,與附表編號1 、2 起訴或追加起訴 時之所有權人欄所示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 358-94地號土地之界線為如附圖所示A-B-C-D 點連線;嗣於 民國103 年10月23日具狀變更前開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所 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新竹 市師院段358 、358-154 、358-155 、358-94及358-163 地 號土地之界線為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 圖所示a-c-d-e-a 點連線;又於103 年12月2 日變更訴之聲 明為:㈠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與被告等66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界線為 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a-b 點連 線。㈡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 被告黃麒庭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界線 為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b-e 點 連線。㈢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與被告等66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界線 為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e-d-c 點連線。㈣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與被告李玉萍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 界線為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c- a 點連線。㈤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 地,與被告鄭澤祥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 之界線為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 a 點。經核原告前揭訴之變更,其變更後聲明所據之基礎事 實並未變更,且不甚礙被告之攻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㈡本件除被告施並辰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就除被告施並辰外之其餘被告部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於101 年12月底自「芳林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芳林 公司)處購得新竹市○○區○村里00鄰○村路000 巷00弄00 0 號之透天住宅(下稱系爭住宅),系爭住宅係屬「芳林逸 村」社區,坐落在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與被告共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 相鄰。當初原告購買系爭住宅時,芳林公司向原告保證產權 絕無問題,惟自原告搬入系爭住宅後不久,隨即遭到「芳林 逸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表示原告住宅之鐵門 已占用到社區土地。原告向芳林公司反映,該公司告知原告 社區管委會曾就系爭住宅鐵門是否占用社區土地之情事,分 別向本院提起民、刑事訴訟(民事部分:99年度訴字第279 號;刑事部分:案號為101 年度易字第2 號),業經決在案 ,芳林公司並無系爭住宅鐵門占用社區土地之事,且前開案 件審理中亦有新竹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地號土地及相鄰土地之 複丈成果圖可以佐證。原告隨即向管委會轉述芳林公司前開 回覆,未料管委會置若罔聞,更於102 年5 月份之管理委員 會中決議要求原告拆除鐵門並欲後續提告。因前開會議記錄 公告張貼於社區,已嚴重影響原告名譽。是以,原告所有之 系爭土地界線為何,攸關原告住宅鐵門是否占用社區土地, 原告權利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有加以確認之必要以定爭解紛 ,特為此提起訴訟。
㈡本件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後,業已發現原告所有系爭 土地上之建物及其鄰近土地上建物,其分割後地籍圖經界線 明顯不符之情形,原告所有原本應僅坐落於新竹市○○段00 0000地號土地之建物之界線(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 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之A-B-C-V-W-A 虛線所圍區域)有部分 面積落入被告黃麒庭所有之358-163 地號土地內。從而,可 推知被告黃麒庭所有之建物也有部分面積落入隔壁鄰居所有 土地內,故將導致整片社區各所有權人均出現建物與地籍圖 經界線不符之情形,恐已影響社區眾人之權益。 ㈢當初建商蓋屋時理應是按照地籍圖之經界位置來搭蓋地上建 物(亦即各棟房屋將坐落於自己所屬地號土地內),所以各 棟房屋所有權人之建物權狀上所記載坐落土地之地號也僅有 一筆土地。然而,以目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鑑界結果卻 出現前開異常圖地不符之情形,究竟問題出在建商抑或是地 政事務所尚不得而知。惟因圖地不符之情形勢必影響眾人權 益,原告盼各位鄰居接獲 鈞院確認判決後,能夠捐棄成見 共同集合社區力量向新竹地政事務所或建商陳情或依法進行 相關救濟途徑。




㈣並聲明:
⒈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 等66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界線為如內 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a-b 點連線 。
⒉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 黃麒庭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界線為 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b-e 點 連線。
⒊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 等66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界線為如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e-d-c 點 連線。
⒋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 李玉萍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界線為 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c-a 點 連線。
⒌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 鄭澤祥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界線為 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26日鑑定圖所示a 點。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施並辰歐明泰李用良陳瑞宏辯以:界址該怎樣就 怎樣,該我們共有的就是共有,如果是他的就歸到他自己的 土地上,界址有問題應該要去告建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㈡除被告施並辰歐明泰李用良陳瑞宏以外之其他被告共 6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依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確認之訴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 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 ,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 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申言之,若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 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藉由法院對被告之



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有確認利益;若法律關係之存在,非 不明確,實無從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本件原告主張:以系爭土地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後, 業已發現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其鄰近土地上建物, 有地籍圖經界線明顯不符之情形,而系爭土地界線為何,攸 關原告住宅鐵門是否占用社區土地,原告權利處於不確定之 狀態,而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被告施並辰歐明泰李用良陳瑞宏則以:界址該怎樣就怎樣,界址有問題應該要去告 建商等語置辯。經查:
㈢本件原告起訴無確認利益:
⒈系爭土地與周圍連繞情形,經本院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 心鑑測,該中心函覆稱:圖示- 黑色實線係地籍圖經界線 ;其中a-b 、b-e 、c-d-e 黑色實線分別係○○段000000 地號毗鄰同段358 、358-163 、358-94地號土地間地籍圖 經界線位置。圖示- 紅色連接虛線係依法官囑託事項施測 香山路300 巷25弄138 號房屋所坐落位置;其中圖示A-B 紅色虛線係面對房屋左側前後均以伸縮縫即136 號房屋之 外緣,B-C-E-F-G-H-I 紅色虛線係圍牆(含推拉鐵門)位 置,F-G 紅色虛線係推拉鐵門位置,I-J-K-L-M-N 紅色虛 線係前方壁面,N-O- P紅色虛線係房屋右側雨遮鐵桿外緣 ,N 點為雨遮鐵桿外緣延伸線與前方壁面交點位置,P-Q- R-S-T-U 紅色虛線為右後壁外緣,U 點為面對房屋左側前 後均以伸縮縫延伸線與右後壁面外緣交點位置。另圖示A- B-C-V-W-A 紅色虛線索為區域係房屋主體等情,有內政部 國土測繪中心103 年6 月30日測籍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鑑定書、鑑定圖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竹調字第59號 卷第93頁至第95頁),是以由鑑定書、鑑定圖可知:系爭 住宅坐落位置除原告所有358-95地號外,逾越使用:新竹 市○○段000000地號土地6.53平方公尺(附圖黃色區域) 、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35.93 平方公尺(附圖 綠色區域)、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9.05平方公尺( 附圖藍色區域),則原告所有系爭住宅並未完全坐落在系 爭土地上;又前開鑑定書及鑑定圖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使用精密電子測距經緯儀在系爭土地附近檢測85年度新竹 市鄉山區地籍圖重測期間測設之圖根點,經檢核無誤後, 以各圖根點為基點,分別施測系爭土地及附近各界址點, 並計算其座標值輸入電腦,以自動繪圖儀展繪於鑑測原圖 上,然後依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保管之地籍圖等資料,展 繪本案有關土地地籍圖經界線所製成,此有前開鑑定書文 可按,是系爭土地與周圍連繞土地即新竹市○○段000000



0 地號、358-94地號、358-155 地號土地之經界即如鑑定 圖a-b-c-d-e 所示(即黑色實線部分)。 ⒉本件原告主張確認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之新竹市○○段00 00000 地號、新竹市○○段000000地號、新竹市○○段00 00000 地號、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新竹市○○段 000 地號等筆土地之界線如鑑定圖a-b 、b-e 、e-d-c 、 c-a 、a 所示,然原告所為主張與鑑定圖中所示系爭土地 與新竹市○○段0000000 地號、358-94地號、358-155 地 號、358-154 地號、358 地號等筆土地之經界線並無二異 ,被告對此部分亦不爭執,則系爭土地與毗鄰地之經界非 不明確,兩造均不爭執,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土地與毗鄰土 地之經界,實無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㈣綜上所述,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之周圍連繞土地界址被告並 不爭執,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與毗鄰地經界如鑑定圖 a-b 、b-e 、e-d-c 、c-a 、a ,亦與測繪之地籍圖經界線 相符,而無確認利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界址之訴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列,附此敘明。
五、末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徐淨如李冠樺許若沂、梁翌 珊分別將其新竹市○○段000 ○000000地號所有權移轉予楊 美玲、田玲莉、楊林翰許淑茹,有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 移轉登記申請書在卷足憑,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4 項規定發函通知楊美玲、田玲莉、楊林翰許淑茹後(見本 院卷三第67頁至第71頁),楊美玲、田玲莉、楊林翰、許淑 茹均未於收受通知後作願意承當訴訟之表示。而依上開民事 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規定,本院仍得對被告徐淨如、李冠 樺、許若沂梁翌珊為判決,併與敘明。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 編號 │ 地號 │ 起訴或追加起訴時之所有權人 │ 變動後所有權人 │ 備 註 │
├──────┼──────┼────────────────────┼────────────────────┼──────────┤
│ 1 │新竹市師院段│施並辰陳政彰沈佳嶼簡群欣李春源施並辰陳政彰沈佳嶼簡群欣李春源徐淨如移轉予楊美玲 │
│ │358地號 │宋央領黃仁正潘建民黃惠碧葉俊忠宋央領黃仁正潘建民黃惠碧葉俊忠 │ │
│ │ │趙建樺韓世傑余昭蓉陳光紫歐陽美娥趙建樺韓世傑余昭蓉陳光紫歐陽美娥李冠樺移轉予田玲莉 │
│ │ │林韋全蘇信銘、晏啟英、林信成歐明泰林韋全蘇信銘、晏啟英、林信成歐明泰 │ │
│ │ │張至琦林柏成宋芸之張鴻毅徐慶祥張至琦林柏成宋芸之張鴻毅徐慶祥許若沂移轉予楊林翰
│ │ │許盛琪郎克瑤陳炳森李用良劉燕惠許盛琪郎克瑤陳炳森李用良劉燕惠 │ │
│ │ │徐淨如陳瑞宏李冠樺彭志德林姵吟陳瑞宏彭志德林姵吟黃麒庭林隼瑩梁翌珊移轉予許淑茹
│ │ │黃麒庭林隼瑩林伯仁鄭澤祥林淑珠林伯仁鄭澤祥林淑珠劉純正陳恩賞 │ │
│ │ │劉純正陳恩賞郭美玲朱家緯甘新燦郭美玲朱家緯甘新燦張秀雲方乾懿 │ │
│ │ │張秀雲方乾懿梁翌珊許若沂莊騏瑄莊騏瑄吳明輝余亭慧游天麟李玉萍 │ │
│ │ │吳明輝余亭慧游天麟李玉萍林速林速陳國靜趙鈺雯羅紫綸侯怡卉 │ │
│ │ │陳國靜趙鈺雯羅紫綸侯怡卉顏愷宗顏愷宗陳素緣張淑婷陳宏宜黃瑋庭 │ │
│ │ │陳素緣張淑婷陳宏宜黃瑋庭蘇林逸蘇林逸江麒臻溫麗娟、楊美玲、田玲莉 │ │
│ │ │江麒臻溫麗娟楊林翰許淑茹 │ │
│ │ │(103.01.02 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103.11.10 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 │
├──────┼──────┼────────────────────┼────────────────────┼──────────┤
│ 2 │新竹市師院段│施並辰陳政彰沈佳嶼簡群欣李春源施並辰陳政彰沈佳嶼簡群欣李春源 │ │
│ │358-94地號 │宋央領黃仁正潘建民黃惠碧葉俊忠宋央領黃仁正潘建民黃惠碧葉俊忠徐淨如移轉予楊美玲 │
│ │ │趙建樺韓世傑余昭蓉陳光紫歐陽美娥趙建樺韓世傑余昭蓉陳光紫歐陽美娥│ │
│ │ │林韋全蘇信銘、晏啟英、林信成歐明泰林韋全蘇信銘、晏啟英、林信成歐明泰李冠樺移轉予田玲莉 │
│ │ │張至琦林柏成宋芸之張鴻毅徐慶祥張至琦林柏成宋芸之張鴻毅徐慶祥 │ │
│ │ │許盛琪郎克瑤陳炳森李用良劉燕惠許盛琪郎克瑤陳炳森李用良劉燕惠許若沂移轉予楊林翰
│ │ │徐淨如陳瑞宏李冠樺彭志德林姵吟陳瑞宏彭志德林姵吟黃麒庭、林 瑩 │ │
│ │ │黃麒庭林隼瑩林伯仁鄭澤祥林淑珠林伯仁鄭澤祥林淑珠劉純正陳恩賞 │ │
│ │ │劉純正陳恩賞郭美玲朱家緯甘新燦郭美玲朱家緯甘新燦張秀雲方乾懿 │ │
│ │ │張秀雲方乾懿梁翌珊許若沂莊騏瑄梁翌珊莊騏瑄吳明輝余亭慧游天麟 │ │
│ │ │吳明輝余亭慧游天麟李玉萍林速李玉萍林速陳國靜趙鈺雯羅紫綸 │ │
│ │ │陳國靜趙鈺雯羅紫綸侯怡卉顏愷宗侯怡卉顏愷宗陳素緣張淑婷陳宏宜 │ │
│ │ │陳素緣張淑婷陳宏宜黃瑋庭蘇林逸黃瑋庭蘇林逸江麒臻溫麗娟、楊美玲 │ │
│ │ │江麒臻溫麗娟田玲莉、楊林翰 │ │
│ │ │(103.01.02 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 │
├──────┼──────┼────────────────────┼────────────────────┼──────────┤
│ 3 │新竹市師院段│鄭澤祥鄭澤祥 │ │
│ │358-154 地號│(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 │
├──────┼──────┼────────────────────┼────────────────────┼──────────┤
│ 4 │新竹市師院段│李玉萍李玉萍 │ │
│ │358-155地號 │(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 │




├──────┼──────┼────────────────────┼────────────────────┼──────────┤
│ 5 │新竹市師院段│黃麒庭黃麒庭 │ │
│ │358-163 地號│(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103.10.30土地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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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