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戴魏春蘭
戴漢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人戴均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監護人事件,誤載上列未成年
人為相對人,茲聲請人之聲請狀未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 項第
2 款規定記載相對人即上列未成年人父【戴子鈞,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母【蔣麗華,字號不詳】2 人之住所或居
所,致本院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76條「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
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
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
期命其陳述意見。」規定進行審理,而有必要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15日內補正相對人2 人之住所或居所地址,特此裁定令聲請
人補正如上,逾期未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聲請人於本院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282
號之聲請。【如相對人2 人確實行方不明,請檢具事證,如失蹤
人口證明等,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請並持本裁定向戶政
機關申請:聲請人2 人及戴鈞霖、戴子鈞、蔣麗華3 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各人有出境情形,請持本裁定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由該署
直接回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