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76號
SCDV,103,司繼,676,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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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林秋江
聲 請 人 施林美智
聲 請 人 林秋木
聲 請 人 林進榮
聲 請 人 林金花
聲 請 人 林仁
聲 請 人 林金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之被繼承人林秋霖
  之孫女林宜萱在大陸地區之出生證明書(應記載姓名、父母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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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